先確定為國家,才能成為永久中立國
廖福特 (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先國家再永久中立
永久中立國是指根據條約或單方發表宣言,不論在平時或戰時都將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甚至將永久中立寫入憲法的國家。其重點是除了自我防衛之外,長久不參與其他國家之武裝衝突。
因此成為永久中立國的主體是國家,國際上並無「地區」成為「永久中立地區」之概念,必須是主權獨立國家,才能成為永久中立國。因而對於台灣而言,必須先釐清自己的主權地位,如果認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屬一個中國,那麼台灣只是中國之一部分,並非主權國家,也就不可能成為永久中立國,因此如果不能確認以台澎金馬作為國家領域之主權國家概念,也就不可能追尋永久中立國之理想,這恐怕是最重要之前提要件,如果不能達成,自然沒有未來的可能性。
國家價值之確認
如果確認自己是主權國家,同時也希望成為永久中立國,接下來即表示國家之核心價值。對於永久中國而言,最重要的國家價值是不論在平時或戰時都將永久奉行中立政策,就是不加入其他國家之武裝衝突,而且不只是在他國發生戰爭時保持中立而以,也不會參與任何武力使用。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近代自我防衛式之武力使用,其包括單獨自我防衛、集體自我防衛、安全理事會所採取之維護國際和平行為等三種類型,對於永久中立國而言,其保留單獨自我防衛之權力,但是不參加集體自我防衛及安全理事會所採取之維護國際和平行為。因此永久中立國並不是完全沒有自我防衛武力之國家,其依然得以行使自我防衛權力,因此得以自我之武裝能力作自我防衛,以保持國家獨立完整,同時維持永久中立性。永久中立國並不是完全孤立不與其他國家互動,只是不與其他國家做軍事連結,因而不會締結軍事同盟或是互相防衛等軍事條約,但是其他事項都不受影響。因此對於台灣而言,訴求成為永久中立國,也表示台灣不要加入集體自我防衛及安全理事會所採取之維護國際和平行為,這也代表台灣不會與其他國家做軍事結盟,只有維持單獨自我防衛之權力,此時便需要「自己的國家安全自己顧」,因而必須深思如何建立自己的國家安全防衛系統。
如何成為可能
想要成為永久中立國,當然需要當事國之宣示,但是要真實的維持亦需要國際環境的可能性,因此除了自己的主觀意願之外,亦需要有國際架構之可能性。例如瑞士除了自己宣示中立之外,經由1815年《維也納會議宣言》其他國家承認瑞士為永久中立國,此後繼續維持永久中立國之地位。而土庫曼則是1992年宣示中立意願,直到1995年12月聯合國大會承認並支持土庫曼永久中立。對於台灣而言,要自我宣示成為永久中立國技術上並不難,比較大的挑戰是國際環境的可能性,不論是某一種國際會議文件之宣示,或是聯合國大會明確承認,都是很大之挑戰。